2008年1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内部约定未公开 买卖合同仍有效

  案情实录:赵某、钱某和李某经协商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,赵某为董事长,钱某负责业务,李某负责财务。公司章程约定,凡添置财产超过10万元的,应当经三人一致同意。可是,赵某未经其他两人同意即向沈某购买了两辆货车用于公司运营,12万元购车款一直拖欠着。后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,沈某遂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购车款。该公司抗辩称,赵某买车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,未经三人协商一致,故主张买卖合同无效。
  审理结果:判决该公司支付货款12万元。
  法官点评: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,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外,该代表行为有效。本案中,公司章程虽然约定添置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经三人同意,但是该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沈某知道这一内部约定,因此,该约定对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沈某不具有约束力。所以,该公司与沈某的买卖合同有效,应当依约支付价款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傅建昌